《刑法》所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电信增值业务商向消费者发送诱惑性和不健康短信的行为,系国家信息产业部及信息产业法所禁止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以向信息产业部投诉相威胁,索要高额的赔偿,其行为具有一定“威胁或要挟”的成分,但是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不具备“威胁或要挟”行为的不正当性的特征。且电信增值业务商在遭到消费者投诉时,完全可以不必理会这种过高的赔偿要求,而是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来承担责任。因此,消费者的行为并不具备敲诈勒索犯罪中“威胁或要挟”的特征,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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