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编造正当理由入户实施抢劫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还是“在户抢劫”?
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入户抢劫。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入户抢劫”的认定必须结合入户目的进行,即“入户”目的必须具有非法性。所谓“入户目的非法性”是指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入户抢劫”的认定考虑了入户目的,而未考虑入户方式。只要犯罪嫌疑人在入户前已经具备抢劫的主观目的,则不管其入户方式是否合法,都应当构成“入户抢劫”。因此,犯罪嫌疑人以实施抢劫为目的,通过欺骗方式进入被害人家里的,构成“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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