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威胁手段从他人处取得本属于自己的财产权利,未超出其应得的数额的,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由此,采用威胁手段从他人处取得本属于自己的财产权利,未超出其应得的数额的,虽然从行为方式上有失妥当,但权利人并未因此遭受实质上的财产损失,也就不存在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问题,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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