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正亮之妻伍海琼(另案处理)自2013年4月开始贩卖淫秽光盘牟利。同年5月14日22时许,张正亮使用名为“杨雷”的身份证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京达物流有限公司领取由伍海琼联系购买,并从广州发送至北京的2 996张光盘,被当场抓获归案。经鉴定,上述光盘均属于淫秽物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正亮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对于张正亮提出的“不知晓伍海琼发送的是淫秽光盘,没有犯罪故意,也没出售过光盘”的辩解理由,经查,张正亮与伍海琼是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活,张正亮声称其不知晓伍海琼发送的是淫秽光盘的辩解理由不符合常理,且相关证人证言及京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费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张正亮使用名为“杨雷”的身份证件办理提货手续,并在提货时签名为“杨雷”,张正亮在侦查阶段亦曾供述其伙同伍海琼共同贩卖淫秽物品,据此,可以认定张正亮明知所取系淫秽物品,且具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目的。鉴于张正亮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以被告人张正亮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正亮以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而言,行为人尽管已经着手实施购买行为,既有购买的主观意思,又有购买、付款、取货的行为,但由于其尚未验货和取到货物,犯罪行为未达到既遂状态。且公安机关已经掌握行为人的犯罪线索,进行蹲点守候,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处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不可能得逞。据此,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