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6日22时许,姚某在垫江县桂溪镇名流网吧附近一巷子内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0.19克给吸毒人员欧阳才飞。二人交易完毕后被民警当场抓获。一审法院认为,姚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姚某系毒品再犯,经查,姚某曾因被判刑,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该指控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一千元;公安机关已扣押的被告人姚某违法所得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已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
判决后,检察机关以毒品再犯为由抗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不满18周岁的人因毒品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因犯罪记录被封存,不应被重复利用和评价,不得作为毒品犯罪再犯认定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