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曾用名张军,1973年11月29日出生。某法院曾于2000年9月2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张某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10月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刑满释放后,张某又于2005年实施盗窃了二十九起,公安机关在对其讯问时,称自己叫张军,没有其他曾用名,隐瞒了以张某身份被判刑的事实。2006年10月19日,法院以张军的身份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张某在监狱服刑期间,被监狱发现其真实身份。监狱狱内侦查科于2018年4月2日出具的《情况通报》,证实监狱工作人员发现张某以前在监狱服过刑,曾用名张军,2000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以张保平的身份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以张军的身份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再审认为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张某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称自己叫张军,没有其他曾用名,隐瞒了曾以张某的身份被判刑的事实,致使原判未能认定其累犯情节,导致量刑不当。于是,撤销原判,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龚震亚律师,上海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