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7 月19 日22 时05 分许,邵大平驾驶小轿车从江西驶往浙江省开化县。行至205 国道开化县华埠镇新汽车站路段,碰撞到行走的被害人徐凤珠,致徐凤珠身体局部受伤倒地,轿车左后视镜掉落、前挡风玻璃左下角破裂,左前门撞凹,现场遗留左后视镜等碰撞痕迹。事发后,徐凤珠在原地呼叫路人帮忙,程月社、陈惊雷先后于22时06 分00 秒和06 分10 秒报警。邵大平驾车离开现场驶往开化县城方向,并电话告知其同学赵炳阳其发生事故,后到开化县山甸大桥附近接到赵炳阳后一同开车返回华埠镇,途中电话报警,在205 国道开化县华埠镇东岸大桥附近等候交警到来。22 时07 分许,开化县华埠镇永丰村张旗帅(2014 年3 月14 日取得驾驶证,尚在实习期)驾驶浙H14896 临号牌轿车搭载朋友从开化县华埠镇永丰村驶往华埠镇彩虹桥方向,行至开化县华埠镇新汽车站路段,碰撞倒地躺在快车道上的徐凤珠,造成徐凤珠当场死亡。经鉴定,徐凤珠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右侧多根肋骨骨折伴右侧血气胸死亡。经开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该事故第一次碰撞中,邵大平负事故全部责任,徐凤珠无责任;第二次碰撞中,邵大平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旗帅负事故同等责任,徐凤珠无责任。邵大平于案发当晚22 时25 分报警,并在指定位置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邵大平亲属与被害人徐凤珠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给徐凤珠亲属人民币381858.25 元(不包括保险公司和张旗帅应承担的部分),得到徐凤珠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大平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审以交通肇事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交通肇事撞伤他人后逃离现场,致被害人被后续车辆碾压致死的如何定性?(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不以逃逸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不以行为人在逃逸前的交通肇事行为中的责任大小为前提条件;(三)正确区分二次碰撞事故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和不作为故意杀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