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6日,被告人钟小云注册成立江西沣琳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沣琳顿公司),法定代表钟小云,经营范围:信息咨询、投资顾问(期货、证券除外)、企业策划、工艺品销售。沣琳顿公司利用某公司江西总代理的名义从事无实物交割的黄金延期交收业务,下设沣琳顿投资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分宜泰利顾问有限公司为沣琳顿公司的代理商。其经营模式是采用保证金制度,“T+O”交易模式,无实物交易,黄金为虚拟。客户以1:100的杠杆比率,按国际实时走势买升买跌交易。一手为100盎司,根据1:100的杠杆原理放大,即买手为100盎司,每个客户最少交1000美金的保证金(美元与人民币的换算比例以1:6.8)折合人民币6800元。客户只需交人民币10000元即可开户,交易最低可买0.1手,即1盎司。其工作流程是:首先由客户与被告人钟小云签订贵金属投资协议,并缴纳交易保证金,然后被告人钟小云将保证金汇入某公司,该公司提供给客户交易账号和密码。客户在沣琳顿公司或某公司网站上下载塔尔金汇交易软件后,通过该软件进行集中交易。客户根据黄金价格走势进行“买涨”(即先买进后卖出)、“买跌”(即先卖出后买进)操作。客户可以自己操盘或者聘请公司员工操盘,当保证金不足时,客户必须及时追加保证金,否则就会被强制平仓。被告人钟小云通过收取交易手续费、过夜费、某公司返还佣金等方式谋利。自2009年10月至2011年4月,被告人钟小云先后招揽喻某某、陈某、刘某等数十名客户入金经营黄金业务,共计收取客户保证金人民币119.58万元。
另查,某公司于2003年9月24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投资、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企业策划等。2010年4月28日公司注销。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钟小云设立江西沣琳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未经主管部门许可,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黄金业务,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19.5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被告人钟小云在案发后,能积极进行退赔,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钟小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钟小云上诉提出:其是某公司的代理商,客户资金都打入了该公司账户。其只收取佣金,从事的是黄金现货交易而非黄金期货业务,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审法院认为,从查明的事实来看,上诉人钟小云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而从事黄金业务属不争之事实,至于其是独立开发黄金业务交易系统还是代理他人之交易系统,是收取佣金还是自行掌控交易资金,均不影响其非法经营罪之成立。上诉人钟小云所提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被告人钟小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是:(1)不论钟小云经营的是黄金期货业务还是现货黄金延期交收业务,均未经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其擅自从事相关业务,违反了国家规定;(2)钟小云的经营行为不受监管机构监管,也未与真正的国际伦敦金市场联通.具有较强的欺骗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极大,故钟小云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形,应当予以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