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9日,韩亚泽在河南省郏县第一高级中学家属院门口以人民币90元的价格从一男子(具体身份不详)处购买黑色小米牌手机(价值l339元)一部。经查,该手机系另案被告人刘培栋在一网吧上网时被盗,根据防盗追踪功能,在韩亚泽处查获该手机,韩亚泽将手机退还。
法院认为,韩亚泽在非正常销售手机的场所,以极低价格收购没有发票,也不配带充电器、电池的价值千余元的手机,其明知该手机可能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购买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韩亚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时退赃,且系在校学生,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第312条第一款、第52条之规定,郏县法院以韩亚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一千元。
一审宣判后,韩亚泽未提起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情况下,不影响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韩亚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