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至同年8月,吸毒人员宋某、张某、池某、江某(未成年人)、易某先后入住被告人聂某经营的“平安旅馆”吸食毒品。聂某在送毛巾等物品到上述人员入住的房间时,看见他们吸食毒品未予制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聂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聂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四会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聂凯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聂某发现入住客人吸食毒品后不予制止,其行为属于放任他人吸毒,且聂某对于入住客人的吸毒行为有义务制止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对聂某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论处。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旅馆经营者发现入住客人在房间内吸食毒品不予制止的,尽管可以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此种情形毕竟不同于事先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的行为,旅馆经营者也没有从吸毒人员处收取除应收房费外的其他费用,故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这也是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