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至4月间,刘某、白某伙同李某(在逃)预谋在输油管线上打孔盗油,为此购买作案工具,先后窜至某区域内的输油管线上进行勘测,并实施打孔盗油。李小某明知其父亲李某实施打孔盗油行为,还为其提供作案车辆及作案资金予以资助。
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法院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分别判处刘某、白某及李小某有期徒刑。
本案中,刘某、白某伙同李某(在逃)采用打孔的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中的柴油,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李小某明知其父亲李某实施打孔盗油行为,还为其提供作案车辆及作案资金予以资助,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
(龚震亚律师,上海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