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3日凌晨3时10分许,石某、王某分别驾驶货车装载建筑垃圾,欲寻找倾倒地点。因某垃圾厂门未开,二人便上高速,将车上垃圾倾倒于高速某处,并从此处向南抛洒至60公里、100公里限速标志旁及紧急停车带绿色围栏旁。在倾倒过程中被路过司机发现后向收费站举报,后石某驾车行驶至收费站时被查扣。
经某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一所倒建筑垃圾对车辆行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当车辆驶入该垃圾堆时,极有可能使车辆发生倾覆及损坏事故。
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最后法院以石某、王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石某、王某将自己运送的垃圾倾倒于高速公路上,足以致使在道路上高速行驶的车辆发生倾覆的危险,二上诉人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行为,有危险状态存在就已经既遂,石某、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未遂。
(龚震亚律师,上海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