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7日晚,陈某在家吸毒后,利用其原铁路员工的身份从车站的职工专用通道无票进入火车站,继而乘上旅客列车。同年6月18日0时许,当该列车行驶到沪昆线某处时,陈某在该次列车13号车厢连接处私自将紧急制动阀拉下,强行迫使行驶中的K496次旅客列车紧急制动停运,并用安全锤将车门玻璃砸碎,跳下车逃离现场。当日0:40左右,陈某在某车站跳上货物列车机后第42位车厢连接处的前右侧踏板上。当日1时许,当货物列车行驶到某处时,陈某将机后第41、42位车厢连接处的折角塞门关闭,又拔出车钩处插销并反复提拉车钩,导致列车机后第41、42位完全分离。随后陈某打紧手制动盘,待分离车厢车速降低后跳车逃逸,导致列车尾部四节车厢停留在沪昆正线上。
当日16时许,陈某在某火车站被抓获。
陈某曾于2015年8月17日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2018年1月31日被裁定假释,2019年9月15日矫正期满被解除社区矫正。
庭审中,陈某当庭认罪认罚。
法院以陈某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本案中,陈某破坏运行中的列车,足以使列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而法院判决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
(龚震亚律师,上海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