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7日13时许,韩甲同韩乙约定电兔子,而后二被告人各自开车拉着设备到达现场后,用电瓶、逆变器、电线、铁钎子等设备架设电网,从南山小路铺设至树林处,约17时将电网通上电。17时30分许,村民张某步行途经此地,因触碰韩甲与韩乙架设的电网被电身亡。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符合遭受电击死亡。当日19时30分许,韩甲与韩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过失致张某死亡的事实和经过全部供认。张某死亡共发生医疗费90.24元、丧葬费34546.5元,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4636.74元。
案件审理期间,韩甲与韩乙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韩甲、韩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案中韩甲、韩乙为电兔子,在林间小路架设电网,造成一人触电死亡之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刑罚处罚。但二人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故意犯罪。韩甲与韩乙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二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龚震亚律师,上海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