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初,谭某军、谭某明为首的走私犯罪集团,利用粤港澳流动渔船从香港海域走私偷运红色柴油(以下简称“红油”)入境,在广东省非设关地卸驳并倒卖牟利。其中,根据谭某军的安排,温某作为骨干分子负责为谭某军收付所有走私进口的红油的销售和购买款项,同时记录购销油款的数量及利润。
法院以温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本案中,温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利用改装的渔船从香港偷运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其系受雇帮助他人从事走私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