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至2017年期间,王某担任某贸易有限公司及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主管,全面负责该两家公司业务。2015年,关某在不具备《限制进口类可作为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及相应环评资质的情况下向境外订购废塑料,并联系王某代理进口。王业荣安排某贸易有限公司及某贸易有限公司及相关报关人员,利用他人许可证将上述废塑料运输进境。经查,关某委托某贸易有限公司及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上述方式走私进口废塑料共24柜,重量共计499670千克。2019年9月23日,王某从境外回国,入境投案。
法院以王某、关某犯走私废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有期徒刑五年。
本案中,关某在不具备《限制进口类可作为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及相应环评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王某主管的公司将其向境外订购的24柜,重量共计499670千克的废塑料走私入境,情节特别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