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至10月,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费,受“阿雄”(另处理)雇佣驾船出海到香港附近水域偷运冻品,并雇请了黄某作为船员协助运货。同年10月4日13时许,蒋某在广州市番禺区驾驶一艘无牌无号铁船,搭载黄某跟随“阿雄”驾驶的快艇前往香港水域。当日21时许,黄某伙同“阿雄”等人在香港水域吊装过驳冻品一批到所驾铁船。次日凌晨3时许,蒋某、黄某驾驶装载冻品的铁船跟随“阿雄”所驾快艇返航行驶至中山市横门水道烂山围附近水域时被边防支队查获,“阿雄”驾驶快艇逃脱。经技术中心鉴定,该批被查获冻品为美国产冻鸡爪1150箱,共计23吨,均为来自疫区的禁止进境的动物产品。
法院以蒋某、黄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蒋某、黄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进口的境外疫区冻品运载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