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开始,阮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越南走私穿山甲入境并出售给叶某(已判刑)。阮某从越南走私穿山甲入境后,与叶某商定购买穿山甲的数量、重量和价格,并安排人员将上述穿山甲运至深圳交给叶某。2019年3月24日,侦查机关从叶某的仓库内查获冰冻穿山甲39只、活体穿山甲11只和穿山甲鳞片2袋。经鉴定,查获的穿山甲分别为中华穿山甲和马来穿山甲。其中马来穿山甲被列入CITES附录I;中华穿山甲被列入CITES附录I,并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每只穿山甲的价值为人民币4万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24日,叶某伟从阮某处购得从越南走私入境的穿山甲共计440只,价值共计人民币1760万元。
法院以阮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阮某无视国家法律,走私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动物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的穿山甲440只入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在共同犯罪中,阮某虽称系越南公司购买穿山甲并走私入境,但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且其积极联系国内买家,应认定为起主要作用的主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