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低价收购一头死因不明的猪后私宰准备出售牟利。2016年11月4日5时许,梁南驾驶桂面包车运上述屠宰后的猪到市场销售,当车行至中国银行对面时被人赃俱获,民警当场从面包车上缴获100公斤的猪肉及内脏。经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送检的猪组织检出猪圆环病毒病原。
法院以梁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梁某收购死因不明的死猪,经过屠宰、清理,变成可食用猪肉,其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生产行为,后将猪肉运到菜市场销售,具有销售行为,后因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因此,梁某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龚震亚律师,上海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