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5日上午,盛某安排被害人陈某等七名工人进行某路段改扩建工程施工项目84号墩墩身模板安装作业,8时45分许,陈某在墩身北侧紧固完东北角上的模板螺丝,准备到西北角上继续紧固模板螺丝时,在移动过程中从脚手架内侧坠落至墩身承台上(高度3.7米左右)。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中午死亡。
经法医学鉴定,陈某死亡原因系高坠致胸腹部外伤死亡。经侦查,盛某作为木工班组长,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在组织工人拆除防坠网进行墩身模板安装后,未及时恢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案发后,某劳务有限公司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损失。
案发后,盛某于2021年1月5日至派出所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1年8月27日,盛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以盛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盛某在生产作业中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因盛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所在单位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龚震亚律师,上海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