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如果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报复、灭口的动机,对暴力行为应作为强奸犯罪的手段,以强奸罪结果加重犯定罪量刑。因此,在强奸过程中,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且无法证明行为人是出于报复、灭口的动机的,对被告人的暴力行为不应单独评判,行为人仍构成强奸罪,以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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