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构成盗窃罪。因为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惊醒诈骗活动,或者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他人未退出银行自动取款机的信用卡转账到自己银行账户的行为,并没有利用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认为行为人是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也便没有基于此认识错误而被骗,将财产交给持卡人。他人将信用卡遗失的,虽然丧失了对信用卡的控制,但并未丧失对卡内金额的控制。而行为人利用他人未退出银行自动取款机的信用卡转账的行为,则是采用秘密手段使他人丧失对卡内金额的控制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此外,利用他人未退出银行自动取款机的信用卡转账到自己银行账户的犯罪行为对象并非是银行电子系统之电子数据,而是这些电子数据背后所承载的现实钱款,其犯罪行为并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此类行为并无受骗者。因此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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