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张某和徐某等人商议在107坑口非法使用氰化钠进行氰化提金,并纠集他人于同年7月12日开始作业。8月3日由张某联系,徐某开白色战旗车与张某一起从豫灵购买氰化钠500千克运至107坑口,进行非法生产。2014年8月8日晚11时许工人冯某甲在洞内作业时被熏倒,抬出洞外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冯某甲符合在患高血压的基础上因氰化物吸入中毒而死亡。
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法院以张某、徐某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年。
本案中,氰化钠虽不属于禁用剧毒化学品,但系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中严格监督管理的限用的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极度危险性,极易对环境和人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胁和危害,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张某、徐某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非法买卖剧毒物质氰化钠并用以非法生产黄金,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
(龚震亚律师,上海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