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某因手机信号问题未得到解决,于2013年11月26日9时许,驾车携带煤气罐、打火机至某地中国电信营业厅内,欲引爆煤气罐,后被到场的民警制止。
法院以党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党某无视国法,以引爆煤气罐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惩处。法院根据党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决是适当的。
(龚震亚律师,上海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