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3日上午9时许,孙某与马某(食品店店主)因480元劳务费发生争执。巡逻民警见状上前调解,孙某见要钱无望,返回食品店内拿走三条香烟抵债。现场民警上前劝说其返还香烟,其看见民警腰间配枪,想利用枪支恐吓马某支付其劳务费,故多次伸手朝民警配枪抢去,并用双手握住民警韩某的枪把往外拖拽,欲借机抢夺枪支,办案民警在劝告无果的情况下将其制伏,其当场被传唤至办案机关。
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以孙某犯抢夺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孙某主观上想通过夺取枪支恐吓马某支付其劳务费,客观上实施了乘警察不备公然抢夺枪支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威胁,其行为符合抢夺枪支罪的构成要件。在配枪民警和同行协警的奋力抵抗下,才未能夺得枪支,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应认定为抢夺枪支罪未遂。
(龚震亚律师,上海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