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4日,潘某因其父亲与邻居纠纷而被公安派出所传唤后自杀身亡。潘某等死者家属要求周某道歉、赔偿,但双方调解未成;而潘某一直不满派出所对此事的处置。
2020年6月18日12时30分许,潘某手持一只铁制的军绿色的汽油桶来到某加油站,支付现金25元加入4.56升汽油,然后手提该汽油桶、携带打火机来到派出所门口;用矿泉水瓶将汽油浇在自己身上后,跨过派出所门口的阻车栏杆进入接警大厅前面群众来所报警、办事必经的大院,声称要为其父亲的事情讨要说法,否则将在现场点火焚烧,并威胁现场人员不要靠近。闻讯前来制止的派出所公安民警见状即通知被告人潘某的母亲、哥哥等家属前来劝阻。其家属到达现场后,潘某在大院内仍左手拿着汽油桶,右手拿着打火机,对现场的派出所公安民警进行辱骂、恐吓,声称要焚烧派出所及其人员;并用力将汽油桶里的汽油向多名民警及身上泼洒。现场的派出所公安民警为防止事态恶化,迅速上前控制了潘某,从而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
经鉴定,潘某系“创伤后应激障碍”对本案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以潘某犯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案中,潘某携带易燃性物品汽油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但是,潘某系不能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具有坦白情节,结合事发起因等具体情况,予以从轻处罚。
(龚震亚律师,上海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