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于2006年至2008年期间,分别从玩具市场等处购得仿真枪存放于自己的住所。2014年12月15日,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民警在陈某 的带领下前往陈某的住所,搜出型号COB911手枪1支、塑胶子弹1袋等。随后,民警又在其另一住所房内,搜出型号HG199手枪1支,长枪4支(分别为仿AK长枪1支、仿G36C长枪2支、AW5103长枪1支)、塑料子弹1袋等。经鉴定,上述枪支中2支手枪、2支长枪均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球形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案件经过再审,以陈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于刑事处罚。
本案非法持有枪支罪处罚的是一种状态,陈某不具有合法持枪资格而持有枪支,即处于违法状态之中,无论其何时购买,只要按照持有时鉴定标准属于枪支即具有可罚性,而与其是否是合法购买及购买地点无必然联系。故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陈某虽非法持有枪支,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侦查报告及陈某的供述,可以证实陈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带领民警到住处起获涉案枪支,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持有涉案枪支的主要事实,故陈某的行为构成自首。且无证据证明陈某系为犯罪作准备或曾带出室外使用,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龚震亚律师,上海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