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3日7时许,谭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行驶证农用车,载9人(含驾驶员)沿国道前往坪田施工。农用车驾驶室内乘坐3人,赵某等6人乘坐于农用车货厢内,农用车货厢另载有搅拌机、平板、振动棒、升降机、工程塑料桶等建筑施工工具。
当农用车行驶至某乡路口右转弯时,陈某驾驶大客车从右侧超车,农用车上悬挂的塑料桶与客车发生轻微刮擦。谭某未停车,仍驾车前行,陈某则停车后改乘摩托车追赶,并将谭某驾驶的农用车拦停。两人争执几句后,谭某驾车继续前行,约行驶2公里左右,陈某租乘摩托车第二次追上农用车,要求谭某等候交警处理,称要扣押谭的农用车。谭某认为刮擦非自己的责任,担心无证驾驶被交警扣车,未予理睬,仍驾车前行。陈某第三次追上谭某后,趁农用车上坡车速较慢之机,从左侧驾驶室踏板处扒上农用车,要求谭某停车,并欲抢夺方向盘,被乘客喝止。谭某称有事要做,到工地再说,继续驾驶农用车上坡。当上完坡进入下坡路段车速加快时,陈某再次抢打方向盘,谭某急踩刹车,农用车从道路右侧越过道路中线,车头掉转侧翻于左路沿外,致乘坐于农用车货厢内的赵某当场死亡,7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赵某家属对谭某、陈某二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2007年3月14日,法院判令谭某赔偿原告总损失93650.50元的70%计65555.35元,陈某赔偿原告总损失的30%计28095.15元。民事判决生效后,法院执行时将谭某的货车变卖,所得4万元支付给原告。因谭某、陈某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法院以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案中,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车辆,人货混装,明知与他人车辆刮擦被追赶不停车处理,在陈某扒车后不顾他人安危继续无证违法行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谭某多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特别是在陈某扒车并第一次抢方向盘后,应当预见违法继续行驶可能发生严重事故,但其因轻信能够避免而拒不停车,属过失犯罪。谭某作为驾驶员掌握安全行车的主动权,在陈某第二次抢方向盘时,处置失当,导致车辆侧翻,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龚震亚律师,上海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