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7日21时5分许,被告人范某醉酒后驾驶苏小型轿车,从某小区出发,由西向东行驶至某交叉路口西侧50米时,碰撞护栏,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巡逻的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范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2mg/100ml。
范某对检察院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法院以范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范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龚震亚律师,上海律师,电话18301725408)回到首页

